购买条款
易络盟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销售条件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 更新日期:2024年9月
本公司主要为供应货品给企业之公司。本公司所制作的目录、任何一次特别目录及其他产品目录仅供企业客户使用。当客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订)(“消费者保护法“)定义的消费者时,则消费者保护法将适用于本条件。尽管有本条件之规定,本公司不排除、限制或修改任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排除、限制或修改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法及其修正案。然而,当该等法律规定适用时,或客户有权依照本条款之明确规定请求时(包括第8、9、13和14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的所有责任应依其选择受到下述第15条之限制。
1.定义
“目录” 指载有本条件的目录(无论何种形式,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的)。目录在任何时候都属于本公司专有的和排他性的财产; “本公司” 指易络盟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或其继受者或受允许之受让人; “条件” 指本条款和条件; “合同” 指本公司和客户之间有关销售和购买货品的任何合同; “客户” 指其采购货品的订单已由本公司所接受的自然人或法人; “货品” 指由本公司向客户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包含其包装及依本条款更换的商品或者服务 “增值税”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货品和服务征收的税; “服务” 指由本公司提供或将由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服务;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商标”指公司所有的、获得合法许可的或者实际使用的与货品相关的商品商标、商号、服务标记或其它名字和标识; “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快递或电子通讯形式,如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 本条件中提及任何立法或条例包括任何对该等立法或条例的重颁、修订或替代文件。
2. 条件
所有由本公司接受的订单均应受限于并适用本条件。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本条件取代并排除本公司与客户之间在任何谈判或交易过程中提及或涉及的,或在客户的标准条款和条件中所载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如在以下两者间存在任何冲突:
- 目录的其他规定和本条件的规定;或
- 订单和本条件的规定;
则本条件将优先适用,除非本公司以书面形式另行同意。本条件与本公司接受的订单的任何条款共同构成本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订购货品的全部协议。除非经由本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否则对本条件作出的任何变更均为无效。
3. 价格
货品的价格以人民币计算,不含增值税、关税及其他税捐,也不含任何在发货时产生的由客户负担的相关运费、服务费和处理费。
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确保目录、公司网站记载的货品价格的准确性,但该等价格并不具拘束力,本公司保留不经通知随时变更价格的权利。
本公司收取的价格将是订单被接受时确认的价格。如果客户所订货品为非库存产品或在未来指定日期交货的产品,则双方约定的货品价格仅为预订价格,最终货品价格将以本公司实际发货时的适用价格为准。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及时书面通知客户最终适用价格。
依客户要求提供额外服务或特别定制服务的货品,应按照本公司另行书面报价确定价格。
4. 付款
除非根据本条款第5条或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客户应当在本公司发货前预付全部货款且无任何扣除、抵销或预提款。付款时间是关键因素。如客户未能在到期日付款,则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权:
- 取消任何订单或暂停任何进一步的交付或履行;
- 在本公司认为适合的情况下,将客户的任何已付款用于缴付货品(或在任何其他合同下的货品);且
- 就未付的金额(在判决前及判决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上2%收取利息,直到全额付清为止(为计算利息之目的,不满一月的视作一个整月)。
如本公司须采取法律行动以请求给付未付款项时,则客户应负担本公司因该权利主张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费用和其他成本或开支。
5. 信用账户
如果客户希望向本公司申请商业信用账户的,应填写完整本公司的信用申请表并提出书面申请。 本公司保留依其绝对酌情权在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该申请,以及不经事先通知而减少、暂停或取消任何信用额度的权利。 在本公司批准的信用额度范围内,客户应在授予的账期内支付全部货款,且无任何扣除、抵销或无论何种预提款,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超出信用额度的应付货款,客户仍应预先支付。
商业信用账户仅向公司客户开放,而不对个人客户开放。非公司客户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通过电话以现金、支票、银行转账、银联或支付宝购买货品。
请注意,就相关交易所须之银行手续费或其他费用,本公司均不负责支付。所有跟单信用证书均须载明此等银行手续费或其他费用由客户负担。
6. 订单
客户如希望与本公司进行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订单,本公司以书面形式接受并发出订单确认之时,交易方始成立。
本公司有权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拒绝任何公司或个人订单或仅接受部分货品订单。但无论如何,本公司未以书面形式回复客户订单要求的,不视为本公司默认接受订单。为避免重复,就电话订单而发送的任何书面确认都必须清楚地标明“确认书”。本公司将不对未做此标记的订单承担责任并将相应地对重复的订单收取价款。
一旦本公司接受订单,未经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可单方取消全部或部分订单。 在不影响该规定的普遍适用性情况下,未列入目录中的货品、非库存货品、来源是Newark、由电脑产品或软件产品组成、包含有害物质及/或消耗品的订单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取消。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本公司有权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单方取消订单。如果本公司取消任何订单的,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客户已支付的款项(如有)退还给客户。
除特定货品,尤其是未列入目录的货品或非库存货品外,本公司并没有对订单设立最低订购数量或金额的限制。对前述特定货品,本公司将尽合理的努力在接受订单前通知客户。
在订单发货前,客户应向本公司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客户未能提供而造成增值税发票中未包含客户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将由客户承担相关责任,且本公司不再重开发票。
对于每张不含税总价少于人民币275元(含)的订单,本公司将收取人民币35元的服务费,该价款不包括增值税,其他税费或折扣。
7. 标准交付
如货品为本公司库存货品,对于周一至周五12:00前的订单,在符合公司财务信用政策的前提下,本公司将尽其合理努力在接受订单后,于同一工作日发货。对于12:00后接受的订单,本公司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发货。但本公司并未对该等发货时间作出任何承诺。
对于目录中的订单编码旁标注“H”的沉重货品,大体积和/或危险品或非目录的货品或通过特殊采购渠道的货品,上述条款并不适用。本公司对该等货品将保留额外收取运输费、包装费或运途保险费的权利,本公司会尽全部合理的努力提前通知客户。
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来实现已提交给客户的交付和/或履行计划,但,除了下文第8条所述的情况以外,无论如何本公司不应就未交付、未履行或迟延交付或延迟履行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交付和/或履行日期仅为预计时间,并非订单的重要事项。交付可在客户指定的地点完成。本公司可使用其可采用的任何交付方法。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公司保留分期交付或分期履行的权利。本公司即使未能于约定日期交货或履约,并不妨碍或限制本公司依据相关合同,以分期方式进行后续交货或履约的权利。如客户指定交货日期的,则指定日期最长不超过订单接受之日后三(3)个月。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为每批次交付提供的标准交付文件为单一发票及单一发货单。
8. 检验,瑕疵和不交付
在交货和履行后,客户必须合理迅速地检验交付的货品,如发现产品瑕疵、包装破损、数量短缺、规格不符或其他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收到货品后七(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货品、补足数量、提供维修服务等,直至退还货款。货品内所包含的软件并非由本公司所编写,所以客户有责任在使用货品前检查是否存在病毒、缺陷、后门程序或其他恶意程序并对软件适用性负责。
本公司在从其营业场所发送货品时记录的任何托运货品的数量应为交付时客户所收到的数量的结论性证据,除非客户可提供相反的结论性证据。除非客户在货品于正常情况下应被交付或服务应被履行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否则本公司不对任何货品的未交付或服务的未履行承担责任。
对于未交货、未履行的货品,本公司的责任仅限于依其决定在合理时间内交货或者退还该等货品所付的价款。
9. 说明书
所有的规格、图纸、演示、描述和重量、大小、容量的详情或其他细节,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符合立法或条例的任何声明(合称为 “说明书”),无论出现在何处(包括但不限于目录、发送凭单、发票或包装上),都旨在提供货品的大致情形,但并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如果任何货品的说明书与生产者的说明不一致,则后者应被视为正确。本公司将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以保证说明书的准确性 (但仅基于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信赖),商品说明如有错误或遗漏,无论是由于本公司的过失或其他原因所致,本公司于法律许可之最大范围内排除所有契约责任、侵权责任、法定责任或其他责任。作为持续改进计划的要求或为了遵守立法,本公司可对货品进行任何变动。
10. 风险和所有权
货品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以及所有权将在货品从本公司之承运人处卸载到客户场所时或货品由客户或其代表接收时(较早发生者为准)转移给客户。
尽管如此,在本公司已完全收到客户应付给本公司的全部货品金额前,客户不得在该等货品上设质或允许对货品设立任何留置权、担保或由货品产生的其他利益,并应将各批货品单独储存,且使该等货品于合理可能情况下与特定发票对应。本公司不受任何客户与其顾客间合约的约束。
在到期日之前公司未收到全部付款并且经催告后客户仍未全部支付的,公司得不经事先通知而重新占有该货品并为此目的进入客户占有或拥有的任何物业。
若货品经混合、加工或使用而无法辨识,或不可恢复地并入、混入或用于其他产品以制造另一项产品,该等货品之所有权将为客户所有,但在该等产品销售相当于未付款货品价格部分之收益在该等货品全额支付前,仍为本公司所持有并由客户代管。
11. 退货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退回任何货品。在因故退回任何货品前,客户须与本公司联系并获取退货授权编号(""RM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公司不会无故拒绝或延迟接受退货要求。客户应保持货品及原包装完好无损,并负责将货物退还给本公司,同时需要提供收货凭证及相应的货物发票或客户所在地税务机构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通知书》。所有因退货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本公司实行30天退货政策,若要在此基础上进行退货,客户应在发票开具日起30天内将货品退回给本公司接收。客户在收到RMA后,应根据要求退还货品,并在外包装上清楚地注明退货授权编号(RMA)、客户账号和订单号。
包含软件、特殊构造或含有《关于限制在电气或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危险物质的指令2002/95/EC》(“RoHS”)中提及的任何危险物质的货品不得退货。任何不在目录内或非库存商品的货物不得退回。任何以密封包装提供的对静电敏感的货品或对湿气敏感的部件(MSL),若它们原包装已被打开、篡改或损坏,则不能退货。
本公司将酌情对于以“不需要”、“错误订购”或“包装/DC不符需求(下单前未提出)”为理由而退回的货品,依照该货品发票金额的20%收取重新入库费(最低费用为人民币100元)。
12. 留置权
如客户未能支付到期的全部货款,本公司对于即将供应给客户的所有货品或已为客户执行的工作具有一般性的留置权,在14天提前书面通知客户后,本公司将出售该等货品,并将出售所得用以偿还应付之款项。
13. 性能和适合目的性
依照第15条
- 除非本公司的董事以书面特别明示保证货品的性能指标、容许误差值或特性,否则就货品未能符合上述标准,无论是否可归因于本公司的过失或其他因素,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且
- 客户有责任确保货品足以适合某特定用途,但本公司董事以书面保证货品适合某特定用途的,不在此限。
本公司的员工所提供的咨询或推荐,未经本公司任何董事书面确认,均由客户自行承担依赖该等咨询或推荐可能产生的风险,且本公司对于该等未经书面确认的咨询或推荐不承担任何责任。除第15条另有规定外,按第13条规定确认的保证、声明、咨询或推荐之后被证明是不正确、不准确或有误导的,本公司对客户的责任仅限于退还货品已支付的价款,或由本公司决定以足量且适当的货品替代。
14. 保证/担保
本公司将尽力向客户转让货品生产者所提供的任何保证或担保的利益。
此外,若客户能于货品发送或服务提供之日起12个月内提供权威证据,能证明货品或服务因材料、工艺或设计方面的瑕疵而有损坏或有瑕疵的,本公司有权自行选择免费修理或更换损坏或有瑕疵的货品,或免费重新履行服务。软件是在客户完全了解本公司并未保证软件功能无瑕疵或无错误的前提下供应的。 此义务不适用于:
- 如瑕疵的产生或加重是因为客户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而改变或维修了该等货品;
- 如瑕疵产生或加重是因为客户未遵守生产者有关货品储存、用途、安装、使用或维护的说明;
- 如客户未依据第8条通知本公司任何瑕疵,且该瑕疵在合理检查下具有合理的明显性;或
- 如客户未在货品发送或服务提供之日期12个月内(或本公司在接受货品订单时指定的其他期间)通知本公司任何瑕疵。
任何依据第14条提供的替换货品或维修的货品将根据本条件在原货品的剩余保证期限内获得保证。任何被替换的货品将属于本公司。
客户授予本公司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进入其场所执行第14条规定的维修或替换工作的权利。客户保证本公司的雇员、代理人和代表在处于其场所期间获得安全和无危险的工作环境,并且客户应负责在本公司人员到达现场之前,将需要维修或替换的任何电脑或处理器与其网络断开并对该等电脑或处理器中的任何资料进行备份。
除下文第15条规定和上文第8条规定以外,本条规定是本公司对瑕疵货品所承担的唯一义务,且为客户就瑕疵货品的唯一救济;就货品(或货品使用之材料)具有令人满意的品质、适用特定目的或性能、或服务达到特定工艺标准一事,客户接受本条款以代替所有关于该等事宜之明示或默示的法定或其他声明、条件或保证,且该等声明、条件或保证于此排除适用。
15. 责任
本公司不对归因于本公司、其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的疏忽而未能提供建议或资料或提供了不正确的建议或资料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索偿或费用承担责任。
若本公司排除或企图排除其对特定事项的责任系属非法时,则本公司不得排除或限制其对该等事项的责任。本条款并未排除或限制本公司就其过失或虚假陈述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除了本条件中明确载明的客户可要求维修或替换货品或重新提供服务或返还任何已付价款的任何权利以外,本公司对于无论如何导致或产生于或与下列情况相关的任何损害、直接或间接或后续的损失(所有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纯粹的经济损失、利润损失、营业损失、用途损失、数据损失、电脑停机、商誉贬损、经营中断、增加的采购或生产成本、机会损失、合同损失以及诸如此类)不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无论其性质属合同责任或侵权(包括过失)责任、或违反法定义务、恢复原状或其他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 本公司在客户场所的任何行为或与任何货品或其生产、销售、使用、特性相关,或者因本公司、本公司的雇员、代理人或分包方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或交货造成;
- 本公司对合同任何明示或默示条款的违反;
- 任何货品或由其组成或利用其所开发的任何产品的使用、制造、转售或持续提供;
- 本公司在客户场所的任何行为或;
- 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作出或没有作出的声明,或给予或没有给予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遵守立法或条例的任何声明);或
- 合同下的其他规定。
除第15条第2段另有规定外,本条款构成本公司就货品对客户应负的全部责任,并代替及排除法规或普通法默示规定的所有其他保证、条件及条款,但法律规定不得排除或限制的不在此限。本公司基于契约、侵权责任(包括过失或违反法定责任)、虚假陈述或其他方面的全部责任应仅限于由本公司选择修复货品、更换货品、重新履行服务、或退还货品已付的价款。本公司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排除明示或默示、法定、习惯或其他的条件、保证及规定(但不含本条款所规定或依本条款所提供的条件、保证及规定),如无前述排除,该等条件、保证及规定将或可能为客户的利益存在。如果商品用于存储使用者资料,修复将导致该等资料丢失,则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本公司排除对该等资料丢失之责任,并建议客户于将货品寄回本公司修复前采取措施对该等资料备份。
本公司的员工、代理人或分包商可以其本身名义或为其本身利益而信赖及执行本条款所约定的责任排除及限制规定。
16. 易络盟寻找产品服务
客户了解下述服务是免费提供的。在不限制第15条规定的前提下,有关易络盟寻找产品服务,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协助客户确认和/或采购适当货品,但若未能及时协助或完全未能协助,或未能寻得可能或适当的货品来源,或未能以预期的方式在预期的时间提供服务,本公司均无须承担责任。客户有责任确认是否货品适合客户的使用意图,本公司在这方面未提供任何声明或保证。
17. 个人资料的使用
本公司按照有关个人资料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隐私权政策 及从个人资料拥有者处取得的同意处理个人资料。本公司的 隐私权政策列举了本公司如何收集、管理、使用及传输个人资料及其目的。
18. 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
仅在公司书面指导下,客户才可以在产品广告宣传、营销、销售和促销中使用本公司商标,并应在公司的要求时立即停止使用。公司尚未提供的,但客户意欲使用的任何商标的表现形式应在其使用之前获得公司同意。
客户不得对显有本公司商标、标识、商号的货品或包装进行任何删减、涂改、附加、覆盖、移除或改变,不得改变或毁损任何对产品标识的引用。本款也适用于产品或包装上原有的其它第三方如制造商、供应商的商标、标识或商号。
如果客户得知以下情况,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 在特定区域内出现对货品的商标或任何知识产权造成或可能造成侵权的情形;
- 在特定区域内,关于货品或其生产、促销、广告宣传、销售或处置对其它第三方权利造成侵权的任何权利要求。
经公司要求,客户应立即提供所有合理的与商标有关的协助。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就本公司提供产品的商标、标识或与该商标、标识的文字、字母、图形、拼音、翻译和发声等任何要素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注册或试图取得包括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以及网络域名、企业名称在内的任何权益。
本公司所提供的货品可能含有除商标以外的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专有知识、版权、设计权利、实用新型权利、数据库权利、积体电路布局权和/或其他第三方权利。除了在客户的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转售货品的权利以外,本公司未授予客户任何权利或许可。在因侵犯此等权利而产生任何请求权的情况下,无论如何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客户承诺在其购买、使用、转售等环节中应当遵守本公司、相关供应商的不时指示以及中国当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本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客户承诺补偿并保护本公司、本公司的供应商免于任何由客户引起的现有或者潜在的侵权纠纷而导致的任何索赔、损失、损害、责任、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同时,客户将自费应对或协助本公司应对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程序。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构成货品一部分的任何软件程序的所有权由本公司和/或其供应商保留。客户应自行获悉相关许可或使用的条款并支付任何应付的特许权费。该等程序仅可随货品一起使用。
本公司拥有有关目录的全部版权,禁止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而以任何形式复制其全部或部分。
19. 促销
如本公司向客户寄送有关从本公司可获得之货品或服务的促销材料,本条件应适用于依该等材料而购买的所有货品。
20. 原产国
除非本公司以书面形式另有确认,目录不得被视为对货品或其组成部分的来源地、制造商或生产的声明。因本公司提供原产地证书(如适用)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将由客户承担。
21. 出口管制
客户确认客户已经或将要从Avnet Inc.或其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统称安富利)购买的商品、技术[1] 或软件(统称「产品」) 均受到美国出口法律和其他适用之司法管辖区的进出口法律约束。
客户提供以下保证:
- 客户不会将这些安富利产品应用于化学、生物或核武器、火箭系统(包括弹道导弹系统、军用航天发射器及探空火箭)或者能够发射化学、生物或核武器的无人机、具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研发,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禁止的最终用途。
- 除非获得适当的政府机构之出口批准或许可,否则客户不会将任何安富利产品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出口、转出口或者转让(或促成出口、转口或转让)给任何被禁运或制裁的国家/地区、司法管辖区、个人、企业、组织或单位。这包括受到美国、欧盟或其他相关政府所实施的禁运或制裁。
- 由客户负责安富利产品的出口、转口、转让或进口时,客户应按照相应并适用法律的要求办理许可证或其他許可批文。并且,唯有在符合相应并适用法律的情況下才会安排出口、转口、转让产品。
- 客户不会出口或转出口安富利产品到白俄罗斯、古巴、伊朗、朝鲜、俄罗斯、俄罗斯佔領的乌克兰地区和叙利亚。 备注:这些国家/地区随时有可能变更。
- 当最终用途为 超级计算机[2]、先进节点集成电路[3], 先进计算[4] 或者半导体制造[5],客户不会将安富利产品在中国使用,或出口、转口、或转让至EAR 744.23条文中的国家/地区,也不会在EAR 744.23条文中的国家/地区使用安富利产品。
- 当最终用途为军用,或最终用户位在EAR 744.21条文中的国家/地区时,客户不会使用、出口、转口、或转让安富利产品。
- 为了遵守与安富利产品相关之各种出口、转口、转让或进口法律的条款和条件,当安富利要求客户提供与这些产品相关的进出口信息时,客户同意提供安富利的所有资讯请求。
虽然客户提供上述保证,如有订单无法达到上述条件,客户会在下订单时告知安富利。客户了解此举可能会导致安富利取消订单。
客户声明并保证其为非政府(国防相关)[6]或军事[7] 最终用户,并且不得将商品用于政府(国防相关)[6]或军事[7]用途。客户承诺不会将商品提供给政府(国防相关)[6]或军事[7]最终用户或用于政府(国防相关)[6]及军事[7]用途。
此保证声明在客户与安富利的采购订单完成后仍将有效。
*以下中文翻译仅供参考,原文请参考US EAR或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2/10/13/2022-21658/implementation-of-additional-export-controls-certain-advanced-computing-and-semiconductor
1 技术包含「技术数据」和「技术帮助」。「技术数据」的形式可为书面或记录在媒介或设备(例如磁盘、磁带或只读存储器)里的信息:设计图、图表、模型、技术分析表、工程规划、设计流程和规格以及手册和说明书等。「技术帮助」是指通过指导、技能培训、工作知识或咨询服务等形式所提供的帮助。 2 「超级计算机」是指一个在41,600立方英尺或更小范围内,具有100及以上双精度(64位)千万亿次或200及更多单精度(32位)千万亿次的集体最大理论计算能力的计算系统。 3 「先进节点集成电路」 在EAR 734和744条文中的定义,即满足如下条件的集成电路:
- 使用非平面晶体管架构或16/14纳米或以下「制程」 「技术节点」的逻辑集成电路。
- 128层或以上NAND存储集成电路;或者
- 使用18纳米半间距或更小的「生产」 「技术节点」的动态随机存取内存(DRAM)集成电路。
4 「先进计算」包括采用非平面晶体管结构的逻辑集成电路或其生产技术节点为16nm或14nm或以下;具有128层及以上的(NAND)存储器集成电路;或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集成电路,采用半间距为18nm或更小的生产技术节点。可以制造具有或可编程的集成电路,使其在所有输入和输出上具有 600 GB/s 或更高的双向传输速率,除易失性存储器外; 以及可满足或模拟此类性能参数的任何计算机、电子组件、组件、软件或技术。 5 「半导体制造设备」是指芯片制造设备最终用途管控:对于任何受EAR管辖的非EAR99类物项,不考虑其具体对应的ECCN,即使其出口是用于开发或生产前端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及其零部件,只要该些设备和零部件未被归类为3B001(3B001.g.h.j除外)、3B002、3B991 (3B991.b.2除外)、3B992,本规则就不限制前述物项的出口。 6 「政府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定义为国家/政府拥有完全所有权和控制权,或拥有控股权益(即持股 50% 以上),使国家/政府能够参与商业活动的法人实体 与其公共管理职能分开。换句话说,如果政府拥有一家公司至少 50% 的股权,则该公司被视为国有企业。 7 「最终军事用户」是指 (1) 国家武装力量(包括陆军、海军、海军陆战队、空军或海岸警卫队),以及国家警卫队和国家警察、政府情报或侦察组织;(2) 其行动或职能旨在「最终军事用途」的任何实体。
22. 购买特定货品的年龄要求
如法律规定了购买特定货品的最低年龄,客户确认其个人符合年龄要求且货品也将由符合相关年龄限制要求的个人接受交付。
23. 应用限制
本公司提供的货品并非为下列目的所设计或授权使用,也不适用于下列用途:地雷、核设备或核武器、化学或生化武器、飞弹技术、太空或航空器或空中交通应用、生命维护设备、手术植入设备或其他在货品故障或功能失常时可合理预期将造成人身伤害、死亡、严重财产或环境损害的目的。严禁将货品使用或包含在上述设备、系统或应用中(除本公司书面同意该等限制不适用于特定产品外),该等使用行为应由客户自行承担风险。若因该等使用行为造成责任或支出(包括费用),客户应赔偿本公司及其供应商,即使该等损害可归责于有缺陷的设计或制造。
24.不可抗力
如果本公司迟延履行或未履行在本条件下的任何义务是归因于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的任何原因(应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战争、火灾、广泛流行性疾病、爆炸、洪水、灾害性气候、进出口管制或禁运、劳动争议、货品或劳动力无法得到供给等,下称“不可抗力事件”),本公司不应就该等迟延履行或未能履行而对客户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被视作违约行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本公司可依其选择延迟履行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或取消全部或部分合同。
25. 可重新包装服务
本公司依照本条件的规定对特定货品提供可重新包装服务。本服务适用于本公司不时指定的合格的货品,客户可在下达订单时明确注明需提供重新包装服务。本公司保留变更指定货品的权利,并保留对此服务另行收费的权利,本公司在变更时已按照本条件接受的订单除外。
26. 法律解释
所有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因本条件或任何合同而产生或与其有关的争议,应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7. 通则
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被任何主管机关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可撤销的、不可执行的或不合理的,则应在该等无效、可撤销、不可执行或不合理性的限度内与其他规定分别视之,且本条件的其他条款以及该等条款的其他部分应不受影响。
本公司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本条件规定的任何权利不应解释为本公司放弃本条件下的任何权利。
本公司有权不经客户同意,亦无须通知客户,在任何时候将本条件和/或任何合同下的利益及负担转让给其集团内部的任何公司。基于上述目的,“集团”应泛指本公司、与本公司相关的任何公司实体即本公司之控股公司或子公司、及该等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本条件取代先前适用于本公司与客户间关于货品销售合同的所有条款。
2021年10月